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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民法典》正式實施,離婚與房地產分割的話題一度在互聯網上引起熱烈討論。

1、離婚時不能分割的財產。

1 女人和男人結婚後,男人的月薪是6000元,女人的月薪是4000元,他們所在都市的房價是8000元/平方米。 看來,這對夫婦在經歷了30年的掙扎之後,仍然很難買到房子。 此時,這位婦女的父母再也看不見了。 他們不能讓孩子結婚受苦。 他們甚至沒有像樣的房子。 這是什麼東西? 囙此,經過討論,該女子的父母决定給這對夫婦一套價值200萬元的房子,但只給該女子,而“她女兒”的名字只寫在房產證上。 就這樣,夫妻倆終於有了一個“安全的家”。

當房子將來離婚時,這個男人能得到100萬元(50%)的房地產嗎? 根據新的婚姻法,房屋屬於婦女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囙此不能使用另一方進行分割。

2 婚後,該男子購買了一套100萬元的房屋,全部已證明為“婚前個人財產”,房屋上只寫有該男子的姓名,囙此該房屋自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囙此,在未來的離婚中,女性不能分割房子。

應該指出的是,這裡有一些誤解。 首先,男人如何證明他買房子的錢100%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第二,他如何證明該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仍然是他的個人財產(因為在許多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資產,它們大多被視為共同財產)。 這往往導致糾紛,在現實中,他們往往訴諸法庭。

三。 在領取結婚證前已購買100%房屋的,該房屋屬於婚前財產; 同時,如果你用抵押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只付了首期款,首期款是個人資產,不能分割。

2、離婚時應分割的共同財產

① 結婚後,丈夫和妻子沒有房子住,父母中的一方再也看不見了。 他們買了一棟房子並把它送給了丈夫和妻子。 如果它沒有明確說明房子是給誰的,那麼房子也是公共財產。

從法律上講,所謂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共同奮鬥的財產,其定義明確,不同於舊婚姻法的規定。 在舊婚姻法中,無論是3721,只要是夫妻的財產或房屋,無論何時購買,只要結婚,都算作共同財產,“鬥地主”出現離婚財產分割。

② 婚後購買的房屋,無論由誰支付,只要未經公證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就屬於共同財產。

在獲得結婚證書之前創造的財富,無論它是如何存在的,即使它已經結婚和離婚多次,這部分財產仍然是個人資產。 丈夫和妻子在收到結婚證書後創造的財富,無論是由男人還是女人創造的,只要沒有明確界定為個人資產,就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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