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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債務是很自然的事。 如果逾期,擔保人將負責擔保。 這是現實生活中許多貸款關係的運作模式。 然而,幾天前,西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權案件。 法院裁定,擔保人不僅不承擔擔保責任,還要求銀行將抵押物憑證返還擔保人。 發生什麼事?

該案件退回,並借錢,但不償還擔保人起訴銀行

2001年6月,西昌市民老胡從西昌的一家銀行借了5萬元經營果園,並請他的朋友老李提供擔保。 三方於當年6月6日簽署了抵押擔保貸款契约。 根據契约,老胡向銀行借款5萬元,經營果園,期限為一年,從2001年6月6日至2002年6月6日。 老李以位於西郊鎮的一棟房屋作為抵押,並辦理了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指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向抵押權人或典當人等其他權利人出具的合法證件)。

一年很快過去了。 由於資金周轉困難,老胡暫時無法償還。 2002年5月30日,老胡向銀行申請延期一年還款,老李書面同意。 那之後,一年很快過去了,老胡仍然拿不到錢來償還。 囙此,他分別於2004年8月7日和2007年6月15日兩次與銀行達成還款計畫,將還款期延長至2007年12月31日。 然而,老李並不知道這兩個擴展。 在此期間,銀行發出了兩份貸款催收通知,老李在通知上簽字。 2007年3月5日,老李最後一次收到銀行的貸款催收通知,老李的丈夫代表她簽字。

銀行多次發出催款通知,但老胡始終無法還款,而作為擔保人的老李也沒有主動代表他還款。 在2007年12月31日還款到期後的六年多時間裏,本行作為債權人,既沒有向借款人索要欠款,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沒有向擔保人老李銀行行使抵押擔保權。

今年,老李找到了銀行,要求他歸還抵押的“房產證”。 由於貸款尚未償還,他被銀行拒絕了。

無奈之下,老李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其依法免除貸款擔保責任,並要求銀行退還其《房屋所有權證》,撤銷其他房屋所有權證。

判决結果超出訴訟時效,銀行敗訴

7月2日,西昌市法院裁定,老李雖為保護產權提起訴訟,但經審理認定,本案應為抵押合同糾紛。 在本案中,老李作為老胡抵押擔保貸款契约的擔保人,以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並辦理了其他房屋所有權證。

抵押貸款合同到期後,老胡沒有按照約定償還貸款,並與銀行達成三次延長還款期的協定,只有一次得到老李的書面同意,最後兩次沒有得到老李的書面同意。 從2007年12月31日至今,老胡已經六年多沒有償還貸款了。 銀行不僅沒有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老胡償還貸款,也沒有要求老李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變更主契约的,應當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擔保的擔保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主要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院隨後裁定取消老李與銀行之間的抵押擔保貸款契约; 銀行應當在判决生效後3日內返還老李的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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